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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疾人社会保险政府代缴政策文件摘要
  • 点击数:次 发布时间:2019-03-01 来源:教就科 作者:徐洪亮
  • 残疾人社会保险政府代缴政策文件摘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179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1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残疾人给予部分补助;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97 号)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1.全面落实资助贫困人员参保政策。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1718号)规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定额资助。要确保将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

    (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

    第十六条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

    2、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