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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南
  •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09-05 来源:未知来源 作者:
  • 一、有关法律法规
    1、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温家宝:《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2、地方法规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24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06年3月22日省政府以206号令发布了《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06]5号。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及标准
    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其差额部分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x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x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
    (一)提交的材料
    1、《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本单位每年度账务决算报表、劳动情况表中的102表复印件、每年度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
    3、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证原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
    (二)办理时限
    1、年审时间: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三)办理程序
    1、填报。各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年审手册中的每年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单”;
    2、送审。各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年审。年审受理部门为益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审核。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
    4、复核。用人单位对审核认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审核后三个工作日之内要求复核。
    5、决定。根据最终认定结论,作出用人单位是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
    6、征收。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中央驻益单位、自收自支的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