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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歧视原则贯穿于残疾人就业全过程,具体有哪些要求呢?
  • 点击数:次 发布时间:2025-11-17 来源:为民热线 作者:
  •   一、什么是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指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能够平等地获取就业机会、参与工作、获得报酬和职业发展。具体而言:

      1.平等获取就业机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获取就业信息、参与招聘选拔的权利。

      2.平等的劳动条件: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残疾人应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

      3.平等的薪酬待遇:残疾人提供相同价值的劳动时,有权获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薪酬。

      4.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包括培训、晋升、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二、什么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禁止歧视原则贯穿于残疾人就业全过程:

      1.招聘阶段: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时,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具备相应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平等对待残疾员工,在薪酬待遇、工作条件、晋升机会等方面不能差别对待。

      3.解雇阶段: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什么是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在不过度增加自身负担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调整和支持,以消除或减少残疾对残疾人参与工作的障碍,使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就业和职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四、合理便利包括哪些?

      合理便利的具体措施通常包括:

      1.工作环境调整:无障碍通道改造;工位合理布局;照明、声音等环境因素调整。

      2.工作设备与辅助工具:为视力障碍者提供屏幕阅读器、盲文键盘;为听力障碍者提供助听器、视频会议字幕设备;为肢体障碍者提供适配的工作台、座椅。

      3.工作安排调整: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职责;远程办公可能性评估。

      4.培训与支持: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培训方式;安排工作指导和支持。

      五、国家对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支持与扶持?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常见的支持和扶持有:

      1.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

      2.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3.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4.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6.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7.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什么是最常见的、保障最全的用工模式?

      是“标准劳动关系”,也就是常说的全日制工作。

      它的核心特点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七、维权通道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5

      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12333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全国税务咨询热线:12366

      公安报警电话:110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0731-82213603

      湖南省残联信访维权:0731-84619526

        残疾人朋友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可咨询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731-84619586)或户口所在地、求职所在地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各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长沙    0731—85813362株洲    0731—28687719湘潭    0731—58218110衡阳    0734—8888005邵阳    0739—5460709岳阳    0730—8708338常德    0736—7722410张家界 0744—2882017益阳    0737—4398898郴州    0735—2816706永州    0746—2815206怀化    0745—8665880娄底    0738—8237701湘西    0743—825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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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需说明,根据现行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源:省残联维权部、为民热线